本报讯(通讯员田英明)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虽主动将所盗车辆归还原处,后又主动赔了钱,但因触犯法律,仍承担了法律责任。
2010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看到单位车棚内一电动车没有上锁,想到自己的女儿正需要一辆电动车时,遂起贪念,将车推走。回到家后,王某越想越害怕,不仅车没敢骑,而且每天都提心吊胆。几天后,王某悄悄将电动车放回原处。经鉴定,该车价值1520元。事发后,王某主动赔偿失主3000元钱,并取得失主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退还车辆,并主动赔偿被害人3000元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