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王某系某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因与蒋某关系很好,遂为蒋某的1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后因蒋某无力归还被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蒋某归还欠款,担保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蒋某下落不明,也未查到其名下财产,法院遂将王某的养老金抵扣欠款,并给其每月保留350元的基本生活费。王某提出养老金是他的“活命钱”,法院不能执行。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的养老金系其个人合法收入,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法院扣划其养老金并无不当,且已经预留其基本生活费用,遂驳回了王某的异议。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目前涉及离休金、退休金执行的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其中规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二是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其中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法院在执行时应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
孙志强说,从表面上看,这两个规定存在矛盾,前者是不能执行,而后者是可以执行。但认真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并不矛盾。前者主要针对的是被执行人为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案件,认为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因此,为了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法院不得执行。而后者是针对被执行人为离退休人员的情况,其个人合法享有的离退休金与前面的社会保障基金性质并不相同。
孙志强说,在具体执行中,扣划离退休金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二是法院必须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这样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权利,做到了合法、合理又合情。
好心替人担保却落得这样的结局,王某十分后悔。孙志强提醒大家,对于大额担保,一定要谨慎,多和家人商量,并听取法律人士的意见,不能稀里糊涂或好面子,否则会害了自己和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