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闫娜、王海印) 近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的张某与闫某农田种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修武县法院再审,确认被申诉人闫某支付申诉人张某1400元赔偿款。
原来,张某与闫某两家耕地相邻,张某位于南侧,主要种植小麦、玉米;闫某位于北侧,种植风景树大叶女贞。因大叶女贞影响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减产,张某向法院请求:移走树木、停止侵害,并承担经济损失。修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自然规律,太阳在东、南或西,并未从根本上影响原告作物的采光,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到修武县检察院民行科提出申诉。检察人员随即来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向农业部门、园林技术人员咨询大叶女贞生长知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生长不仅需要日照,还受到水分、温度、养分及环境影响;与大叶女贞邻近生长,农作物的产量是否受到林木的影响是一个专业性问题。而法院未经技术部门鉴定,仅依据日照因素不受影响就作出判决,缺乏证据支持,事实认定不清。
焦作市检察院采纳了办案人员的建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裁定指令修武县法院再审。修武县法院再审后,作出确认闫某给付张某14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