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切实解决北部山区生态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相关县(市)区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违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集中整治行动,2012年3月1日要启动集中整治活动。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相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监察、公安、林业、水利、工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电力、新闻等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点进行整治,依法扣押非法采矿设备,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对顶风作案、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惩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坚决整治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的违法行为。
相关县(市)区政府在集中行动中,要集中整治本行政区域内各种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凡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持逾期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擅自以工程建设、修建道路、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园等名义变相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采矿,必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并取缔。
(三)坚决取缔非法矿产品收购(储存、加工)点。
相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认真清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种矿产品收购(储存、加工)地点。凡收购(储存、加工)非法矿产品的,依法没收非法矿产品,并依法取缔。
(四)强化督导,确保工作实效。
市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要对相关县(市)区集中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各县(市)区开展整治活动的成功经验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要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治理力度,恢复北部山区生态植被
(一)制订好绿色生态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市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科学论证,整合各种资源,确定绿色生态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规划的指导思想、整治目标、整治措施、治理示范区范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的指导思想,结合政策、部门的职责,制订专项规划,明确年度治理重点和示范工程。
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按照“因地制宜、促进经济、优化环境”的指导思想,编制《绿色生态城市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分年度、分区域、分重点确定治理对象,通过三年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基本恢复焦作矿山生态环境,努力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
林业部门要修订完善《焦作市林业生态建设规划》,采用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和飞播造林方式,重点恢复沿山区域地带性森林植被,切实把沿山地带打造成为一道绿色屏障。重点作好北至太行山第一道山脊线、南至影视大道(焦辉路)、东至马村山门河、西至中站白马门河的绿色生态屏障建设。
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综合防治,编制《焦作市北部山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逐步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
(二)实施好绿色生态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抓住国家对资源枯竭型城市专项治理资金进行倾斜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按照规划要求,定范围、定任务、定进度、定标准、定时间,认真组织实施治理工程,打造生态环境治理示范区。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提供支持,协调好工程项目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的关系,建立绿色服务通道;凡因工程项目施工环境差的原因,导致项目进展慢,将对相关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要加强治理工程监管,落实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十个百分之百”管理要求;要依法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程进度,打造精品工程。
(三)创建好绿色矿山。
各级政府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做好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恢复工作,从2012年起,按照“一年起步、二年规范、三年完成”的目标,完成绿色矿山创建任务。
三、强化共同责任,构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构建矿山企业准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强化对矿山设置的宏观调控,结合实际情况调整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要在北部山区醒目位置设置禁采或限采标志,并在媒体进行公告;要对现有采矿权进行全面清查,位于禁采区的矿山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并妥善安置;位于限采区的矿山企业,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关闭并妥善安置;开采区必须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设立新的采矿权;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林业、水利、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北部山区非煤矿山企业逐个验收,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无水土保持方案的、环保设施不达标的、未按规定足额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构建县、乡、村三级责任机制。
相关县(市)区政府是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非法采矿行为负责。要将目标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构建长效联合执法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国土资源、监察、公安、林业、水利、安全监管、工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电力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矿产品集中出口的站点,对非法矿产品依法进行检查。实行非法采矿责任倒查机制,凡发现非法采矿的,由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和非法采矿人员的责任。对违法批准、暗中参股或支持、纵容非法采矿的执法人员,对非法采矿人员和为其提供炸药、挖掘机械、运输车辆等采矿设施的人员,要依法从速进行处理。
(四)构建查处非法采矿奖惩机制。
一是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在矿产资源赋存所在山区各行政村选聘一至两名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的村民作为村级矿产资源协管员,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巡查工作,发现和举报非法采矿行为。要制定村级矿产资源协管员考核办法,明确其责任范围、工作职责、工作待遇、奖惩办法;市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县(市)区进行督导,凡发现一处非法采矿的,除通知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外,市财政扣除该县(市)区政府财政1万元,一年内一个县(市)区发现5处以上(含5处)非法采矿的,取消该县(市)区评先评优资格,对年终检查验收成绩突出、位居第一名的县(市)区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0万元。以上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从矿产品罚没收入地方留成中支出。二是非法采矿发生量与用地指标相挂钩,凡一年内发生5起以上(含5起)非法采矿的,下一年度不再下达所在县(市)区的用地指标。三是相关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相应的奖惩办法。
(五)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筹措机制。
一是各级政府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治理投入。二是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三是规划部门要在市区北部浅山规划出一部分商业、住宅用地,由市政府进行集中出让,所得土地净收益50%用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四是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六)建立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联席会议机制。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工作中的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每季度对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导,确保治理效果。
四、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确保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提高认识,增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构建山水园林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和国际知名旅游城市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定决心,下大力气,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加大治理力度,恢复北部山区生态植被,为我市奋力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明确职责,发挥各职能部门联合效能。
市北部山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督导工作。相关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综合执法工作、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齐抓共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非法采矿行为查处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北部山区林业生态建设工作和破坏植被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制造、储存、使用火工产品用于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规范非法采矿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运输非法矿产品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对非法营运车辆依法进行打击。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的采矿行为,依法扣押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采矿工具、设备、设施,依法取缔非法矿产品收购(储存、加工)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排污、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水利部门负责查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负责水土流失的治理。财政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监管,提供打击非法采矿执收执罚票据,严格罚没收入管理,保证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经费。监察部门负责对为私采滥挖提供保护伞的单位和个人、参与非法采矿的公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在集中整治行动中措施不力、敷衍塞责、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良好氛围。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宣传、广电等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和宣传治理工作中的典型和经验,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矿产资源管理和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群策群力建设绿色生态家园的强大合力。
焦作市人民政府
201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