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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非煤矿山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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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非煤矿山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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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山开采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焦作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现就加强新建非煤矿山审查审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建非煤矿山设立的监管工作

  根据国家、省有关新建非煤矿山的准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点监管以下内容:

  (一)新建非煤矿山必须符合《焦作市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严禁在禁采区设立非煤矿山,严格控制限采区矿山数量和规模。

  (二)新建非煤矿山生产规模,灰岩类、黏土类矿山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要相适应,矿山最低服务年限同时要符合相关要求。

  (三)新建非煤矿山开采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必须具有与矿山开采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

  (四)环境保护各项措施符合要求。环保设计必须具有洒水除尘设备,达到物料堆放房仓储化、厂区周边绿化、通往厂区道路硬化,开采和粉碎生产过程中厂区空气粉尘含量达标。

  (五)编制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恢复治理保证金一次性缴存。

  (六)矿区安全生产措施必须通过安全预评价,并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矿山企业必须依据林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各项手续,履行林业保护法定义务。

  二、加强新建非煤矿山审批程序的监管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质量和赋存条件,提出新建非煤矿山的建议范围,上报当地政府。

  (二)当地政府召集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林业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新建非煤矿山范围。

  (三)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确定的新建非煤矿山范围,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储量核实和价值评估,对储量核实报告和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结果进行审查,确定出让底价,委托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挂牌公开出让。

  (四)出让后,中标企业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和手续,证照手续齐全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新建非煤矿山批后监管职责分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矿山企业是否按照设计开采规模和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开采活动,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否缴存到位。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生产活动。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矿山企业环保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矿区粉尘含量是否达标。

  林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矿山企业林业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对新建非煤矿山要严格审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林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和手续。

  (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批后监管,认真履行各项监管职责,发现矿山企业不执行环保措施、林业保护措施,不按安全规程要求组织生产等现象,要立即通报当地政府依法下达停产整改通知。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立即依法下达停产整改通知,限期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对责令停产三次以上矿山企业以及证照到期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建非煤矿山审批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监管到位,一旦发现失职、渎职,甚至充当矿山企业保护伞、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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