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申请执行人中海公司(化名)与被执行人盛佳公司(化名)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作出裁决,盛佳公司应返还中海公司超付的工程款及仲裁费、鉴定费共计1081945.73元。因盛佳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中海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盛佳公司认为本案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听证审查。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仲裁庭在同一项工程存在多份合同、实际履行合同主体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既未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查明具体的合同备案情况,也未考虑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关于工程款支付、工作指令及检查乃至工程退场等行为相对方的具体事实,仅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后即认定合同主体,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遂裁定不予执行。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仲裁一般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约束力与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具有经济、快捷的特点,是法院审判之外的一种重要裁判手段,对化解社会矛盾和民事纠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由仲裁进入执行的案件存在裁决主体不明、证据不实、程序不严等问题,损害了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志强说,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赋予法院对仲裁裁决必要的审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不足,因此被裁定不予执行。
孙志强同时认为,法院不予执行并不代表申请执行人毫无办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