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杨玉明、刘永生) 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8月底,受害人陈某雇用表妹薛某到其开的冷饮店工作,吃住在陈某家。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中午,薛某从陈某家客厅沙发上的包内盗走现金6300元,因怕陈某发现,又怕公安机关查出线索,便将沙发上的物品点燃,毁坏现场。2011年9月23日,薛某又将陈某放在卧室枕头夹层内的5450元钱盗走,并将床铺点燃。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薛某趁机将钱放在厕所的纸篓内。2011年8月至案发时,薛某还在陈某经营的冷饮店内,多次从陈某的挎包内盗取现金共计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