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刘瑾) 近日,马村区法院利用电话快速执结一起异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2月17日,被告张某驾驶大货车经待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里山工人村路口处时,与经九里山工人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双方车辆均有损坏,王某受伤。后经事故科认定,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住院40天,花去医疗费19340元。2010年9月16日,原告王某在医院进行了二次手术治疗,共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5300元。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另查明,张某驾驶的大货车是某公司以分期付款并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卖给杨某的,杨某系该肇事车辆的实际经营车主。该车于2009年10月28日在被告某市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马村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某市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各项费用共36889.6元;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14620.05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拒绝履行义务。原告王某于2012年2月28日到马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其母亲已65岁,因路途遥远不方便来我市,就没有简单地把案件委托到外地法院,而是认真研究案情,制定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某接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很不配合,执行法官就耐心做思想工作,并给其讲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后执行法官又多次电话联系杨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执行法官连续8天的努力,被执行人杨某最后主动把执行款汇到马村区法院的账户上,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