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小涛、侯玲玲)被告人李某2001年盗窃他人7万元货款潜逃,10年后终落法网。3月27日,李某被中站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后,李某后悔不已。
2001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焦晋高速公路工地上,趁货车司机孙某下车之机,将其放在驾驶室内的7万元货款盗走,随后携款潜逃,将赃款挥霍一空。2011年12月1日,李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