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被告人郭某、高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二子。其长子郭大2010年4月在一工程队施工中因事故死亡,该工程队赔偿郭大家属丧葬费等费用23.5万元。二被告人拿到赔偿款后,拒不将款归还郭大的妻子和儿子。后郭大的妻子和儿子将郭某、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得部分赔偿款。2010年10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郭某、高某返还原告应得赔偿款共110928.29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局依法传唤二被告人到庭。经调查得知,该案赔偿金确实在二被告人手里,由其保管控制,但其拒绝交出,且态度恶劣,对抗执行。经过法院多方调查,该笔赔偿款仍下落不明,被告人郭某、高某又拒不提供财产线索,也不履行法定义务。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高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隐藏、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高某有期徒刑各3年。
【法官析案】 本案被告夫妇刚刚经历丧子之痛,但又因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经受牢狱之灾。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司法实践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孙志强说,本案中,被告人郭某、高某的长子郭大在事故中死亡,其死亡赔偿金应由郭某、高某夫妇和郭大的妻子、儿子共同享有。但郭某、高某在取得23.5万元死亡赔偿金后,拒不分给其儿媳和孙子,且在法院已经判决的情况下,仍不履行义务,并将赔偿款藏匿,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