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祁冲)建立健全决定重大事项机制,既是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种程序保障,也是人大常委会决定权依法运行的根本要求。近日,武陟县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结合工作实际,对2004年出台的《武陟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在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新规定。
新规定分三个层次对决定重大事项作了具体规范,一是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二是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三是应当先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然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
划分这三个层次,既可以保证在重大问题上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又兼顾实际工作中必要的灵活性,促进了决定重大事项这一法定职权的有效行使,进一步提高了全县重大事项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