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了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偷税数额较大、违法情节恶劣的大案要案,在净化税收经济环境、规范税收秩序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具有代表性的5起案件予以曝光,希望从中警示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税企携手共建和谐社会。
1.焦作市XX置业公司偷税案
2010年10月,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对焦作市XX置业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地方各税缴纳情况予以检查。
检查组从外围调查取证入手,锁定其交易记录证据,并由此查出该公司少申报缴纳营业税341万元、城建税23.87万元、教育费附加10.23万元以及少预征土地增值税113.2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364.87万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营业税50%的罚款,罚款金额182.44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追缴少预征的土地增值税113.21万元,并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之规定,追征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0.23万元。
该公司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803万元,已全部缴清。
2.焦作市XX有限公司偷税案
2010年10月,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焦作市XX有限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地方各税缴纳情况予以检查。
经检查,该公司2009年少缴营业税1.65万元、城建税0.08万元、教育费附加0.0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06万元、印花税2.75万元、房产税26.86万元、个人所得税3.51万元、企业所得税2.2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2009年度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合计17.4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2009年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2.75万元补缴入库,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1.3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税发【2003】47号文之规定,对2009年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入库,并处以50%的罚款1.76万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之规定,追征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0.05万元。
该公司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67.96万元,已按期全部缴清。
3.焦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
2010年7月,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焦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地方各税缴纳情况予以检查。
经检查,该公司2009年预售收入5310.67万元,应缴营业税265.50万元,申报缴纳210.30万元,少缴营业税55.20万元、城建税3.86万元、教育费附加1.66万元,少预征土地增值税38.64万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0.5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2009年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55.20万元、城建税3.86万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合计29.53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的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追缴少预征的土地增值税38.64万元,并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2009年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0.55万元补缴入库,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0.28万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之规定,追征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66万元。
该公司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141.73万元,已按期全部缴清。
4.焦作市XX有限公司偷税案
2011年4月,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焦作市XX有限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地方各税缴纳情况予以检查。
经检查,该公司2009年收到建筑预收款525.33万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5.76万元、城建税1.10万元、教育费附加0.47万元,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0.66万元。该单位2010年收到建筑预收款2089.49万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62.68万元、城建税4.39万元、教育费附加1.88万元,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0.4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2009年、2010年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合计41.9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税发【2003】47号文之规定,对2009年、2010年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入库,并处以50%的罚款0.55万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之规定,追征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2.35万元。
该公司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139.7万元,已按期全部缴清。
5.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公司偷税案
2010年5月,根据省地税局批转举报,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地方各税缴纳情况予以检查。
经检查,该公司2005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0.03万元,2006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0.28万元,2007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0.34万元、土地增值税29.58万元,2008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0.03万元、土地增值税3.81万元,2009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0.04万元、土地增值税6.2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005年至2009年少缴的印花税0.73万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合计0.36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的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追缴2007年至2009年少预征的土地增值税39.62万元,并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该公司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54.77万元,已按期全部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