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制时空/焦煤视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图片新闻
图片新闻
图片新闻
神华集团客人到赵固二矿考察
探视孩子起纠纷 致人轻伤被判刑
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一审再审判而未决
法官变思路倾情调解 当事人受感动息诉
丈夫犯罪妻顶替 夫妻双双获刑罚
弘扬检察文化 构建和谐机关
图片新闻
开展防治水专项整治活动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4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探视孩子起纠纷 致人轻伤被判刑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焦作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本报讯(通讯员王月霞)近日,马村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1年6月,被告人杨某与妻子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张某抚养。后双方因孩子探视问题产生矛盾,杨某于2011年12月8日将孩子私自抱回家中。后来,张某的弟弟向杨某索要孩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杨某用拳头打张某弟弟的左脸部,致使其左侧上颌骨额空骨折。经鉴定,张某弟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月18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张某的弟弟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1.9万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就有关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上一篇  下一篇4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90号 报业·国贸大厦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8797395
豫ICP备05017631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