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月霞)近日,马村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1年6月,被告人杨某与妻子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张某抚养。后双方因孩子探视问题产生矛盾,杨某于2011年12月8日将孩子私自抱回家中。后来,张某的弟弟向杨某索要孩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杨某用拳头打张某弟弟的左脸部,致使其左侧上颌骨额空骨折。经鉴定,张某弟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月18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张某的弟弟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1.9万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就有关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