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 靖
2011年11月23日,一位衣着朴素的庄稼汉满含热泪将一面绣着“三次援助显身手,六年案件终结果”的锦旗,双手递到了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郭凌利的手中,激动地说:“谢谢,太谢谢了,我女儿的案子终于判决下来了,这全靠郭律师的仗义执言呀!”看着来人激动的样子,郭律师的眼睛湿润了,回想案件的办理过程,感慨万千。
2005年8月29日上午,家住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15岁的郭某突然感到肢体活动困难,随即被家人送到了乡卫生院进行诊治。乡卫生院诊断为急性胃炎,但是经过治疗,病情不仅没有减轻,反而有加重的趋势。次日下午,郭某被家人转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脑栓塞伴有病毒性脑膜炎、先天性心脏病。经过治疗,郭某阳于当年9月2日出院,共计花去医药费1.3万余元。
郭家人认为乡卫生院在郭某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非常明显的过错,于是找到乡卫生院要求赔偿,未果,无奈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卫生院退还医疗费150元。武陟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市中级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乡卫生院一次性补偿原告350元。
而经过咨询有关人士,郭家得知,郭某的病如果能得到及时治疗,情况会比现在要好得多,乡卫生院的错误诊断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于是,郭家踏上了漫长的诉讼路。郭家是地道的农村家庭,靠种地维持生计,给郭某阳治病已经是捉襟见肘,又打了几次官司,家里更是一贫如洗,实在请不起律师。在好心人的指点下,郭某的父亲来到了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当即受理,指派郭凌利承办此案。
从2009年到2010年,郭凌利两次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郭某阳律师。2011年,她再次接受委托后,除了查阅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外,还走访了我市几位心脑血管病方面的专家。2011年8月15日,焦作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针对三阳乡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郭某的病情是否是自身转化的结果以及鉴定结论的效力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焦作市中院采纳了承办人员的观点,认定三阳乡卫生院在郭某入院时未能作出正确诊断,对症治疗,致使郭某丧失了最佳治疗时间,导致病情加重,最终造成四级伤残,三阳乡卫生院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2011年9月8日,焦作中院下达民事判决,限判决送达后15日内,由武陟县三阳乡卫生院赔偿受援人郭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赔偿 98131.66元。至此,一起长达6年的医疗纠纷案件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