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玉明)只因受害人骂了自己一句,王某便纠集数人携带凶器到受害人工作的单位闹事;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受害人砍成轻伤。近日,修武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1年5月24日,受害人都某用同事的手机发短信骂了王某一句,王某便纠集同村几个年轻人手持甩鞭、砍刀等物,到受害人都某工作的地方闹事,并将受害人都某的左手及腕部砍伤、小拇指砍断,将都某同事的左手砍伤。经鉴定,两人的伤情均为轻伤。
2011年11月2日,经法官调解,被告人的亲属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