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在博爱县工商局孝敬工商所门口发生了这样一幕:憨厚老实的农民周某双手紧紧握住该所所长孙志江的手久久不放,虽然不善言辞,但对工商部门尽心尽力调解投诉的满意、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去年12月,博爱县某村菜农周某在孝敬一农资店购买了北京一公司生产的生物有机肥4包,总价值400元,在用于西红柿育苗时,出现了大部分幼苗发黄、枯死现象,致使2亩多西红柿无法种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周某疑似施用肥料问题,找到了经销商要求赔偿,而农资店负责人坚称自己的商品无问题拒不赔偿。周某一气之下投诉到孝敬工商所。工商所人员经过调查核实,最终查明“烧苗”原因是该产品不适用于育苗,经销商在销售中解释和指导有误,依据《消法》规定农资店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经过工商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农资店一次性补偿周某3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江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