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焦作做生意的赵先生得知王某有一套位于新区的房子要出售,便找到王某,并付给王某2万元。王某当即出具一张收据,内容为:收到赵先生购房订金2万元;房屋坐落于新区某小区,面积138.6平方米,每平方米2800元,赵先生于2012年5月20日前付清房款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五一期间,赵先生的儿子从外地回来后,由于相不中该房,与父亲商量后,决定不买该房,并要求王某退回2万元订金,但遭王某拒绝。近日,赵先生拨打本刊热线电话,询问王某应否退回这2万元钱?
员娜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法官、郑州大学法学硕士):王某应退回赵先生的2万元钱。“订金”和“定金”仅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王某在收据中使用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且双方没有就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因此应返还该款。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需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