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丰舒潍
实习生 高新科
本报通讯员 谷 敏
住房公积金,圆您住房梦。可当需要买房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一些单位的职工才发现,单位没有为自己按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甚至根本没有依法缴纳,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同时也不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贷款。那么,我市哪些人应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记者近日就这个问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深入采访。
四类企业单位必须缴存
记者在采访时碰到了来该中心综合服务大厅咨询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王女士。她在高新区某企业工作快1年了,单位给她缴纳有保险,却没有为她缴纳住房公积金,所以王女士来咨询自己所在单位不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否合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规定,以下四类单位均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⑵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⑶民办非企业单位;⑷社会团体。王女士所在企业在以上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内,因此该单位应该为王女士缴存住房公积金。
该中心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若其所在单位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咨询、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还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民工也能享受同等待遇
“让外来务工者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同等待遇,为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样才能把我们的城市创建成一个更加和谐的城市。”该中心有关负责人说,过去为城市职工存下“买房钱”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再只是城里人专享的“福利”了。
为支持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自由职业人员等群体改善家庭住房条件,实现安居乐业,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我市于2010年3月出台了《焦作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上三类人员被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可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此外,根据农民工的自身实际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比城镇职工更灵活,《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提出“非本市户籍或本市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不受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限制。
农民工与本地职工享有同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待遇,不仅对解决这类人群的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增加了他们对城市的认同感。在市内一家企业工作的农村小伙儿小李告诉记者,一开始总以为自己是个农村人,不管自己在城里干得怎么样,总要回到农村去,现在享受的待遇都是一样的、平等的,感觉很好。住房公积金提取灵活,贷款利率较低,再干几年,就能把购房的贷款还上了。
必须给劳务派遣工缴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单位与派遣劳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部门将在2012年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为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代理部门支付派遣人员和代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临时人员也在缴存行列
小杜是我市一家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近期想买房,却因单位没给临时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低息贷款圆住房梦的想法就此搁浅。作为“同工同酬”人员,也为经济社会发展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也应该同正式人员一样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优惠政策,于是他拨打了该中心的咨询电话。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和各单位用人制度的深化改革,各单位的在职不在编人员、各类聘用人员、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工作已满一年的人员,临时工等(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在劳动者数量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而且,这类人员绝大多数当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实,临时聘用人员和正式人员同样享有住房公积金保障合法权益,单位应按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近期,我市出台的《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到2013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将临时聘用人员列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