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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存量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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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存量房交易
税收征管相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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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存量房和存量房交易?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存量房交易,通俗地讲就是二手房交易,是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

  什么是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

  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简称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评估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准确度,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照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

  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我市存量房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如何?

  我市于2011年10月启动该项工作,成立了以市政府领导为组长,地税、财政、住房、发改委、统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焦作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各部门工作,确定我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方案。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工作实施。目前焦作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正式运行的条件已经成熟,即将于2012年5月31日上线运行,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

  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中基础信息是怎样采集的?

  根据评估工作需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焦作市范围内的存量房进行现场调查、测绘、拍照、交易实例采集,按照房地产估价理论和估价方法计算标准存量房价格,经比对验证,选择符合要求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建立存量房评估系统基础信息库。

  地税部门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如何收取费用?

  地税部门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工作,不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存量房交易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办理存量房交易的纳税程序是什么?

  交易双方持交易资料,首先到地税部门设置的计税价格核定窗口,申请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核定人员将交易信息输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河南省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交易双方持《河南省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到地税部门设定的征收窗口缴纳各项税(费)。

  税务部门同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共同负责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相关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地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房产信息输入系统后,生成房产评估价格,以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价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中规定,要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存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不论评估申报价格是否偏低,不得使用其他方法评估。

  计税参考值=评估价格×纳税指导系数

  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纳税人对地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对地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如有异议,可以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申请,阐明理由。主管地税部门派出调查人员实地调查,情况属实的,重新确定计税价格。若纳税人对地税部门重新确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报请地税部门批准,提请物价部门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定,以物价部门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认定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若纳税人对物价部门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认定价格仍有异议,可以在依照主管地税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并得到主管地税部门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流转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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