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制时空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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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车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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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6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知赃车仍买卖
贪便宜被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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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杨玉明)明知是被盗车辆,仍购买使用或从中介绍卖给他人使用。近日,修武县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决张某罚金4000元。

  2010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富士达”电动车是他人盗窃所得,仍购买该车并将其卖给自己的弟媳使用,车辆价值1420元;在明知“洪都”电动车是他人盗窃的车辆,仍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使用,该车价值1300元。案发后,张某主动协助警方将车辆退还失主。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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