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玉明)明知是被盗车辆,仍购买使用或从中介绍卖给他人使用。近日,修武县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决张某罚金4000元。
2010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富士达”电动车是他人盗窃所得,仍购买该车并将其卖给自己的弟媳使用,车辆价值1420元;在明知“洪都”电动车是他人盗窃的车辆,仍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使用,该车价值1300元。案发后,张某主动协助警方将车辆退还失主。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