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明明)马村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田老汉各项费用6万余元。
2011年3月,田老汉骑自行车去钓鱼,不料迎面而来的一辆越野车将他撞倒致伤。有路人及时报警,并叫来急救车。经法医鉴定,田老汉所受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伴有外伤性癫痫。交警经过勘验现场,认定驾驶越野车的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面对巨额医疗费用,田老汉无力承担。于是,他将司机和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马村区法院法官的尽心调解下,田老汉与司机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则认为田老汉的诉讼请求不合法,不愿承担额外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田老汉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要求赔偿。因投保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故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田老汉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田老汉各项赔偿共计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