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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6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农合转诊转院本月起实行新规
未按规定转诊,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
作者: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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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婧)昨日,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本月,我省新农合转诊转院实行新规,除急诊外,参合人员转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开具转诊证明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对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收住的参合人员,其10%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为方便患者,我省规定,参合人员患病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参合人员患病转至本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三个重要条件,即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所患疾病在当地无条件治疗的;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因病情需要转往本统筹地区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人员请注意,转诊应由统筹地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外转。

  确需转诊的,县级医疗机构及经办机构在为参合人员办理转诊手续时,应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为参合农民指定医疗机构。

  参合人员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需住院治疗的,需要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后,选择居住地的县级及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应由居住地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对于急诊的患者,新的转诊规定力求更加人性化,规定因急诊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参合农民,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所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由医疗机构开具急诊证明。此外,新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急诊入院条件而随意出具急诊证明的,其新农合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不规范转诊会怎样?新规定明确,除急诊及精神病外,参合人员未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未出示转诊证明的参合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首先到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县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参合人员仍坚持直接住院的,要求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协助其补办电子转诊手续或转诊备案手续后收治。对未履行告知义务并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直接收住的参合人员,其10%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在费用结算方面,参合人员在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的,只需缴纳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参合人员在非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或即时结报医疗机构因各种原因不能即时结报的,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费票据、病历复印件、知情同意书,连同转诊证明一起由参合人员带回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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