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谢仲达)近日,市工商局出台《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资、担保、咨询等融资类广告审查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投资、担保、咨询等融资广告的监管,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严格融资类广告发布。
该办法明确规定八类融资广告不得发布:一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二是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三是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四是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五是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六是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七是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八是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该办法还对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广告审查义务进行了明确。一是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明确广告审查责任,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二是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审查程序,严格按照五项程序对融资广告进行审查,同时还应当主动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询有关投资、担保方面的政策、规定等信息。三是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融资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与广告档案一同保存备查。四是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致使违法融资广告发布的,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