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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6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工商局建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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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薛贝利)今年年初以来,市工商局实施了全市食品流通环节建立和推行食品安全联络员制度,截至5月底,全市范围内符合建立食品安全联络员条件的单位全部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切实做到“全面建立,不漏一户”。

  此次建立和推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联络员制度,要求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分别确定1名以上食品安全联络员,其他食品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1名食品安全联络员,且食品安全联络员主要由各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负责食品质量管理的负责人组成。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制度,使食品经营者尽快知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同时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成立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联络员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有效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食品安全联络员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本单位健康检查制度的落实和对从事食品经营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二是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本单位员工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建立培训档案;三是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进货查验、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进销货台账、食品质量承诺等经营者诚信自律经营制度;四是负责本单位食品投诉的相关工作,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五是发现本经营区域内各类假冒伪劣食品和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向工商等部门报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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