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11年6月,胜隆纸业公司(化名)向某商业银行贷款1500万元。由于公司管理混乱,连年亏损,无力偿还贷款。该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胜隆纸业公司偿还贷款本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由于公司亏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多方调查,发现天津某实业公司欠胜隆纸业公司货款650万元,该银行遂申请法院执行该债权。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胜隆纸业公司对天津某实业公司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遂通知天津某实业公司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某商业银行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胜隆纸业公司清偿。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实际上就是代位执行的问题,在执行实践中,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无疑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
孙志强说,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孙志强说,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执行到期债权应具备四个条件: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
孙志强说,本案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胜隆纸业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但对天津某实业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在法院向天津某实业公司发出履行通知书后,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可直接对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