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日前,海口市一家茶馆服务员将失主丢失的5000元现金归还,接受失主赠与的200元感谢费,随后又被失主妻子索回,并要求媒体对拾遗酬谢予以曝光,引发网友关注和吐槽。服务员拾金不昧反遭投诉,感谢费到底该不该收?助人为乐后的拾遗酬谢是道德被金钱绑架,还是情理之下的“理所当然”?
【微博热议】
某媒体的官方微博称:海口市民杨女士和丈夫将5000元现金遗落在茶馆,返回茶馆寻找时,服务员将现金归还,杨女士的丈夫拿出200元表示感谢,服务员数次推辞后,收下了钱。得知此消息的杨女士认为服务员拾遗收报酬的行为不合常理,向媒体投诉。夫妻双方因是否要收回200元的答谢金发生争执,服务员最后退还了200元感谢费。
网友“xuehanbo”说:失主的投诉让人无法理解,如果对方强要酬劳可以投诉,酬劳是自己主动给的,别人接受了反而投诉,这和钓鱼执法一样有些不道德。
张磊:服务员是好心,理应得到回报,失主言行不一,既为酬谢为何还要投诉。200元与5000元,没有搞清孰重孰轻?
雁子:既然给人家了,就是赠送,你可以收回,投诉人家是有病啊有病还是有病啊?
周艳:怎么会有这种人啊,又不是人家强要的,你自己客套要给的,人家收下很正常嘛,抠就不要虚伪,愿失主从此不丢东西,但凡丢了就找不回了。
网友“许三多哥哥”:如果做好事的人都得不到好报,做好事的会越来越少,仅仅靠道德去鼓励恐怕是无力的,建议还是做好事给报酬。
网友“小城故事”:在市场经济的年代,别人给自己帮了忙,减少了损失,不给点报酬是说不过去的,这和道德本质上也没什么必然联系。
律师张孝民:失主给拾金不昧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是合法的。如果给拾金不昧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是自愿行为,可以看做报酬或无偿赠与。当事人接受赠与,并且财物已交付,赠与人无权撤销,这既合理也合法。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拾得人妥善保管、处理拾遗物品,都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应当享有报酬的请求权。
符琼妹:一直提倡拾金不昧,从没有听说过法律有规定可以支付报酬。
市民顾志斌:爱心和善心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是对的,对拾金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还是头一次听说。
代红:片面强调纯洁的精神不利于美德传承和发扬。拾金不昧虽然在道德层面上被广泛推崇,但离真正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还有很大的距离,有偿失物招领就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李惠民:有了法律的尺子,不知道如何去丈量,是拾遗索酬屡屡被拷问的主要原因。法律层面的“取之有道”和精神层面的“崇尚高尚”并没有冲突,合理的激励更有利于公共道德的整体提升,关键是相关法律普及程度太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