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实施如下办法:
1、鼓励扩大投资,加快项目建设步伐。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新上项目、扩建项目、技改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项目正式投产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后,由市财政拿出相当于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地方收益30%的资金进行奖励;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按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地方收益50%的资金进行奖励;4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按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地方收益60%的资金进行奖励;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地方收益70%的资金进行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地方收益80%的资金进行奖励。
2、加大重大项目谋划力度。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及民生工程等领域,市财政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500万元,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对将总部迁至我市境内的大中型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
3、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扶持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农业深加工招商项目,从开工之日起,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项目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对企业实施奖励扶持;三产服务项目按以上标准减半实施奖励扶持。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工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由市财政拿出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等额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对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奖,当月审核、当月兑现。对银行贷款、房地产项目的到位资金和投资10亿元以上重特大项目的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4、设立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对原规模以下企业当年新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管理的,每新增一家,奖励企业属地乡镇或主管部门1万元;以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当年新增税收按本级收入的20%奖励给企业。
5、设立税收贡献奖。对当年入库税收新达到1000万元(全口径)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对原纳税达1000万元的企业,当年增加入库税收增长10%以上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对原纳税达亿元的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增长10%以上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
6、对超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的乡(镇)办事处,市财政拿出超收资金的20%奖励乡(镇)办事处,其中,奖励资金的10%用于奖励乡(镇)办事处党政一把手。各乡(镇)办事处当年财税实际收入不作为次年收入目标任务的核定基数。
7、设立1000万元专项引导资金,用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根据新型农村社区节地数量,凡涉及到的村街节地率达30%以上的,市财政每亩奖励节约建设用地指标漂移置换费10万元;在节地率达到30%的基础上,每超过5%,每亩多奖励1万元;节地率达50%以上的,每亩奖励14万元。
8、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足额缴纳土地税、营业税、建筑税,且完成500万元税收后,由市财政拿出相当于其足额缴纳各种税款地方收益20%的资金奖励给企业。积极鼓励房地产市场消费,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高层次人才(按照焦作市有关规定认定)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现行规定的12个月缩短为3个月;新就业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新就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现行规定的12个月缩短为6个月,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并采取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
9、实行出口商品奖励。对全市有外贸经营者资格的登记备案企业(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以该企业最高出口年度的出口额为基数进行奖励。出口商品年出口额超基数部分每超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对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产品出口超基数部分每超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属当年新增出口企业的,在对其出口商品奖励的基础上,当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下者奖励人民币1万元,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者奖励人民币4万元(本项奖励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10、加大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力度。对建立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为焦作市以上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焦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
11、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带动农户情况,按实际投资额的0.8%—1%予以奖补,奖补上限为50万元。
12、设立200万元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作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辅导、推介等前期费用。
13、加大对支持沁阳发展的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奖励力度。对市内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超过上年水平的,按贷款余额增加部分的3%。予以奖励。对市外金融机构在沁阳投放贷款超过上年水平的,按照新增额的3%。予以奖励。对投放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新增额的5%。予以奖励。
14、年中转100万吨以上、纳税超过500万元的大型煤炭物流企业,达到煤炭市场整治标准并规范经营的,市财政拿出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地方收益资金30%予以奖励。
15、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对建设3层及3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基础上,按照企业建设标准化厂房的建筑面积,市财政拿出等面积土地使用税地方收益资金奖励给企业。此项奖励不超过企业占地总面积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地方收益资金。
16、加强执行力建设,大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结时限,推行“超时默许”机制,对申报材料齐全依法应予批准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批的视为批准;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已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对各类涉企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严格落实企业、项目服务分包责任制,积极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委办、政府办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环境优化情况进行督查,对服务不到位甚至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及时曝光一切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