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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网站人员盗窃游戏币
构成犯罪赔钱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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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网站人员盗窃游戏币
构成犯罪赔钱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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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玉玲

  本报通讯员 周中全 田雅丽 

  【案情回放】2011年1月4日至2月8日,吴某在互联网上花费现金5680.5元,购买了大量网络游戏币,并置换成游戏装备和宠物,在网上挂卖。被告人李某看到后,产生了盗窃游戏账号的念头。2011年2月27日14时许,李某通过互联网,冒充腾迅网工作人员,利用收发邮件的方法,得到了吴某的QQ号密码和密码保护。李某立即登录并修改了吴某的QQ号密码和密码保护。随后,李某陆续在网络上寄卖其所盗账号内游戏装备、宠物等,将所得的游戏币全部转到其账号上换成人民币,获利3700余元。事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赔偿了吴某的损失,并取得吴某的谅解。

  【庭审现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析案】武陟县法院法官田敏说,虚拟财产是游戏开发者经过大量脑力、体力劳动的成果,被游戏参与者使用,虚拟财产能和现实的货币进行市场交易,故虚拟财产属于经济学上有价值性的物品,并且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拥有虚拟财产,故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虽然我国《刑法》未明确将虚拟财产列为保护对象,但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分析,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应当以现行《刑法》中的财产罪予以规制。如侵犯虚拟财产,则可构成财产性犯罪。

  田敏说,本案中,尽管被告人李某在客观上冒充腾讯网工作人员骗取了吴某的QQ号密码及密码保护,但是纵观全案,被告人李某主要采取的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在取得QQ号密码及密码保护后,秘密将其修改,从而实际上对这个游戏账号进行了控制,所以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对于本案的定罪数额,按照受害人吴某实际投入该游戏账户的数额为准,根据吴某供述及上网交易记录,2011年1月至2月之间,吴某共投入了5000余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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