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管理,切实解决矿山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等问题,全面完成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两取缔一整顿”工作目标,为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整顿非煤矿山生产加工秩序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目标
按照生产工序净化、加工场所棚化、道路场区硬化、周边环境绿化“四化”标准对正在生产的矿山进行集中整顿;依法取缔关闭一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已到期的矿山,使矿山污染得到彻底治理,开采、加工和经营秩序得到规范,北部山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整顿标准
(一)整顿非煤矿山“四化”标准。
1.生产工序净化即矿产品生产、加工、物料堆放和运输每道工序必须采取洒水等除、防尘措施。具体标准如下:
(1)具备洒水等除、防尘设备。包括修建贮水池或安装水泵,购置有效容量3吨以上洒水车和安装覆盖全场区的自动喷淋装置及袋式除尘器等除、防尘设备。
(2)采取洒水等防、除尘措施。从石料开采、破碎及进入传输带、物料堆放和装载均须洒水抑尘;场区进出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4次;装载矿产品运输车辆出场前必须冲刷干净。
(3)矿产品运输规范。严禁超马槽、超核定运载质量装载;矿产品运输车辆必须覆盖篷布。
2.加工场所棚化即矿产品粉碎、筛分及物料的堆放、装载等工序必须在矿产品加工大棚内进行。矿产品加工大棚要结合场区实际,按照蓝顶白墙、钢筋立柱、彩钢板棚体结构统一设计,经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建设。
3.道路场区硬化即场区内生产道路、加工场所和物料堆放点要用混凝土硬化;场区外出入道路要硬化。
4.周边环境绿化即在场区内外及出入道路两侧因地制宜地种植树木、花草,绿化周边环境,主要包括场区和出入道路两侧的绿化及已停止开采的露天边坡的绿化。
(二)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应达到以下标准:
1.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2.依法拆除矿山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采掘、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设备。
3.依法清理收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4.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5.露天边坡应进行削坡,消除危岩体处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在露天边坡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6.平整工业场地,宜林则林,宜耕则耕。
三、整顿要求
整顿工作由各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2014年7月1日后到期的矿山企业,必须按“四化”标准进行整顿;2014年6月30日前到期的矿山企业按生产工序净化、周边环境绿化“两化”标准进行整顿;新设采矿权的矿山必须按照“四化”标准建设。贮水池的修建、自动喷淋装置的安装、洒水车的购买必须于2012年7月30日前到位;矿产品加工大棚的修建和道路场区硬化必须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周边环境绿化任务要求于2012年12月30日前完成。到期矿山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开采,并在1个月内按标准取缔关闭到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对企业整顿情况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直至取缔关闭。
四、整顿措施
(一)制订方案。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对辖区内非煤矿山整治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开展一次大检查,摸清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出台每个企业的整改意见。非煤矿山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整改意见和整顿非煤矿山“四化”标准要求编制投资计划和设计方案,经各相关县(市)区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后,于7月15日前报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选取一至两家企业作为试点,按照“四化”标准进行整顿,然后总结经验进行推广;对企业执行整顿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按标准完成整顿任务。
(二)明确职责。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是整顿非煤矿山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整顿非煤矿山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生产加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和生产现场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督察,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察,发现企业降低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在矿区设置标志牌和界桩,加强对企业超层越界的监督和管理,对企业超层越界非法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等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林业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植被恢复的监督管理。服务企业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对未经批准使用、破坏森林资源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对处于停产整顿期间的非煤矿山或有关部门已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爆炸物品。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或超载运输的矿产品运输车辆;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已取得前置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对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对有关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暂扣或注销、吊销其营业执照。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矿产品的运输车辆。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超马槽运输矿产品车辆;对矿产品运输车辆覆盖篷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供应单位负责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对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矿山,电力部门要立即下达书面停电通知,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整顿非煤矿山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加强督导。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在整顿工作期间要组织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林业、工商、交通运输、城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企业整改。对逾期未实现整顿目标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实施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市、县矿产资源联合机构要加强对矿山企业整顿工作的督导检查,凡检查发现企业生产粉尘污染严重、存在超马槽装载现象的,立即对该企业实施停产整顿。整改结束后,非煤矿山企业须提出重新生产申请,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凡停产整顿期间擅自违法组织生产的,依法吊销所有证照,予以关闭取缔;凡未经验收私自同意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企业开工生产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格奖惩。
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于10月份对各县(市)区整顿工作的阶段成果进行验收,总结推广整顿工作先进经验,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中凡发现一家到期关闭矿山逾期未取缔关闭到位或仍在生产的,从该县(市)区政府财政扣除2万元,凡发现一家非法矿产品收购(储存、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矿产品或未取缔到位的,从该县(市)区政府财政扣除1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此标准对责任乡(镇)办事处实施。12月底将对各县(市)区“两取缔一整顿”专项活动成果进行验收。对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两取缔一整顿”专项活动任务、治理效果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对不能完成专项活动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201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