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詹长松) 今年年初以来,市民族宗教局通过抓机制、抓队伍、抓协调,形成了民族部门日常监管,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民宗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卫生局为成员单位的检查整顿小组重点检查,清真食品监督员和群众日常监督举报“三位一体”的清真食品安全管理机制。
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民族宗教领域稳定。目前,我市共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户)1734家,主要生产经营牛羊鸡肉、方便面、调味品、牛肉肠、餐饮、熟食制品等。市民宗局每半年和重大节日期间对全市清真食品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在今年4月份的专项检查中,各级民族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及个人1700多个,规范经营清真食品大型超市5家,限期整改饭店6家,没收私制信誉标牌37个,换发清真食品许可牌证29家,未发现严重违法现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有效实施,使我市清真食品市场经营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的信誉进一步确保,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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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
“五必须五禁止”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7年由省政府颁布,共5章31条。根据其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遵守“五必须五禁止”:
一是业主必须为少数民族,非少数民族禁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私营业主、个体老板必须是少数民族。
二是必须办理清真牌证,未办理牌证禁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本办法第八、九条以及第三章都规定,按照本办法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未办理清真牌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清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
三是必须持证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包装品,禁止无证印刷。本办法第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四是器具必须专用,禁止清真的与非清真的混用。这里的器具不得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从业人员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必须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应与普通灶分开,保证专用。商场、商店经批准经销清真食品时,应固定专柜,并悬挂清真牌证,由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严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
五是经营必须分区,禁止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合经营。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的清真饮食摊点、专柜等应与非清真食品、饮食摊点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分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