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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出狱不悔改
屡次盗窃再获刑
“先刑后民”并非绝对
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
部署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整修科技装备
确保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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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7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焦作市检察机关
部署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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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吴庆攀、刘明霞)7月5日,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在市检察院召开。会议要求,要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

  为更好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市检察院将在公诉部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各基层检察院原则上都要在公诉部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或办案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统一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切实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质量和效果。

  市检察院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要做到“三个最大限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要把预防、教育、挽救作为工作重点,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讲究办案方式和案件处理方法,特别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要进行必要性审查。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依法能不捕的坚决不捕,能不诉的坚决不诉,必须起诉、符合非监禁刑条件的,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建议法院判处非监禁刑,最大限度地降低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把刑事诉讼监督的重点放在特殊政策的贯彻落实上,有重点地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

  健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涉罪未成年人,一般应当不起诉。建立合适成年人问询时到场制度,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涉罪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等的代表到场,也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到场。建立亲情会见制度,可安排在押涉罪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会见。

  检察机关还将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学校、社区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与配合,调动社会力量,发挥社会作用,推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

  据悉,2007年至2011年,焦作市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率为13.7%,比同期成年人刑事案件不捕率高1个百分点,未成年被告人占起诉总数的比例从12.2%下降至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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