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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并非绝对
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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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7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先刑后民”并非绝对
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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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11年11月,杜某向赵某借款20万元,由闫某以住房一套作为抵押担保。发生纠纷后,法院判决杜某给付赵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杜某不履行义务时,赵某对闫某所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闫某抵押的房屋。而闫某提出异议称,其受杜某和赵某共同诈骗才提供住房为杜某担保,现公安机关已对该诈骗行为立案侦查。按照“先刑后民”原则,法院应当中止对本案的执行,解除查封。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查认为,杜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法院查封闫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在生效判决作出后,闫某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异议。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对本案的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先刑后民”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为防止刑事案件认定杜某和赵某构成犯罪后担保房产不能追回的风险,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对本案的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先刑后民”的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刑民交叉的案件,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同一法律事实既涉及民事纠纷又涉嫌刑事犯罪的,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后尚未审理终结,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则该判决的执行程序应当正常进行。如果刑事案件最终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获得救济。

  孙志强说,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法律事实相同;二是法律关系相同;三是民事案件未审理终结。

  孙志强说,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已在刑事侦查立案前作出并生效,本案不具备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有关条件,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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