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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出狱不悔改
屡次盗窃再获刑
“先刑后民”并非绝对
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
部署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整修科技装备
确保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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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7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假释出狱不悔改
屡次盗窃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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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胡德意)孙某因犯强奸罪于1983年被马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1989年假释出狱。假释后的孙某没有正当职业,于是和几个朋友专以盗窃为生,成了惯偷,1年后因案发在逃,21年后终被抓获。近日,马村区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1990年7月20日10时许,孙某和4名同伙(均已被判刑)将停在路边的一辆解放牌汽车车门撬开,盗走现金500元。后孙某等人又窜至立交桥附近,将一汽车上的一部照相机盗走。随后孙某又以同样手段作案8次,盗窃财物有照相机、烟酒、现金、金戒指等,共计价值3083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孙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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