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徐耀军)雇员在为他人建房时不慎摔伤,雇主和房东相互推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7月23日,中站区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雇主和房东各承担40%和30%的赔偿责任,雇员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原告许某受雇于被告王某从事建筑工作,2011年11月18日,原告在为房东许某某建造私房时从7米多高的房上坠落受伤,经送市某医院住院38天,共花去医疗费41370元。后经鉴定,许某的伤残等级为6级。两被告在先期支付医疗费4000元后,拒绝向原告再行支付,而且被告王某没有相关从业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与王某约定,由王某为许某某盖三层小楼,并约定包工不包料,按每平方米40元计算工程款,二人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许某由王某叫至许某某处干活,并由王某向原告许某支付劳动报酬,王某与许某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许某在建房时受伤,王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许某某建造房屋,选用没有从业资格的王某承揽施工,许某某对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明显过失,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许某明知王某无从业资格,仍然从事风险性大的作业,其对自身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失,对自身遭受的损害应负部分责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