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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8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调整一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

作者:李新和 通讯员李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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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李新和 通讯员李霄峰) 八一前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我市连续两年对一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分散安置一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精神,依据焦作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我市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

  这次调整后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军人,每月发给1266元护理费,比去年的1097元增加了169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军人,每月发给1013元,比去年的878元增加了135元;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每月发给759元护理费,比去年的658元增加了101元。我市今年一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分别比2010年的680元、550元、420元护理费标准基本翻了一番。

  通知强调,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是: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一至四级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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