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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人摔下电动车死亡
驾驶人因交通肇事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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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10年4月1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乘李某沿农村一东西无名路自东向西行驶时,李某从电动自行车后座上摔了下来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5月25日死亡。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载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2010年7月9日,公安机关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李某系摔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李某的死亡而引起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陪护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9696.4元。

  【法官析案】 本案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肇事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交通肇事罪似乎只能由驾驶机动车的人才能构成,至于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在特定的情形下,如电动自行车速度过快,而被撞的人体弱多病等,则极易造成重大伤亡而构成犯罪。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刑法》并没有将驾驶非机动车辆的行为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重大事故,则同样要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赵某和被害人李某一起饮酒后,由赵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李某行走,后因故致李某从其车上摔了下来致其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孙志强说,目前,由于电动自行车的快捷、方便,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人越来越多。电动自行车的特性介于机动车辆和自行车之间,没有机动车管理那么严格,但又比自行车的速度快许多,如果驾驶不当,极易造成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损失。因此,希望有关部分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认识到不当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性,纠正错误观念,正确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使之进一步规范化、有序化,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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