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徐耀军)7月31日,中站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一起子女索要大学费用的案件。
原告许某现年21岁,身体健康,其父母已于2003年离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现原告在大学就读,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教育费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对接受大学以上学历教育或走上社会的成年子女并无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例外。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接受大学以上学历教育的子女是不能独立生活的,绝大部分家长是愿意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但这里父母履行的只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这种道德义务的履行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故原告许某向其父亲索要大学学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