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陈曾明
“今后到银行贷款可得实打实了,贷款手续绝不能弄虚作假。”7月17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法庭审判的一位个体工商户感慨地说。
当日,法庭对一起伪造公章贷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4个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刘某私刻该县某景区管理局印章,私自伪造虚假的个人收入证明材料,在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将3万元赃款予以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冒用某景区管理局单位名义,伪造该局印章出具证明办理贷款手续,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且其家属已代其退还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迅速成长发展,随着工商经营活动的频繁发生以及城乡居民自主创业的大量涌现,需求的贷款越来越多,需要办理的贷款手续也日益增多。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住房按揭、汽车分期贷款、大额耐用品等消费信贷已经越来越多地步入寻常百姓家,在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刺激了消费,扩大了内需,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发展。
有关专家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发放的贷款,其资金来源于银行面向社会吸收的城乡居民手中的闲散资金。银行资金安全不仅事关银行的正常经营、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而且直接涉及储户财富的保值增值、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对银行贷款条件、贷款程序、贷款合同作了严格的规定,是贷款人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律义务。贷款人到银行申请贷款,除了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银行设定的贷款条件外,还要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等资信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借贷合同。因此,贷款人要增强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向银行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信材料,不制作、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制作提供虚假资信材料,套取、骗取银行贷款,不仅触犯法律,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恶劣影响,而且容易让银行资金形成风险,危及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