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程贵忠、魏贺)牛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将几家特困户的救济款挪用。日前,博爱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牛某2005年3月15日至2008年3月15日,任博爱县某村村委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至2007年,该村会计胡某从民政所领取本村三个特困户救济款共计1.9万元。在牛某的指使下,胡某分别给了三个特困户救济款各900元,剩余的1.63万元救济款用于偿还在食堂的欠款和购买蔬菜送给相关部门。案发后,牛某将1.63万元退给了三个特困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牛某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案发后,牛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处牛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