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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
14年后自首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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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
14年后自首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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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通讯员和贵平、申琳)为了讨要工程款,陈某将一厂长拉至异地非法拘禁12天,在讨回8万元工程款后逃亡外地,14年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获得了轻判。8月28日,解放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

  陈某是新乡长恒人,来到焦作后带领20多个老乡承建房屋土建工程。后经朋友介绍,陈某与一厂长刘某认识,并于1996年与刘某签订了承建一小学地基施工项目的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因工地的土质不均匀,陈某所承建的地基比预期多挖了5米深,因此超出了工程预算。1997年,该小学地基施工结束后,刘某没有将超出的工程款8万元付给陈某。为了讨要工程款,1997年12月8日1时许,陈某伙同他人用面包车将刘某带到老家,并让刘某给自己家人打电话,让其送钱。1997年12月20日7时许,陈某在收到8万元工程款后,才将刘某放走,后逃亡外地。

  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刘某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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