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徐耀军) 近日,中站区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31日,原告李某为自己的别克牌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2011年3月27日,原告的侄子驾驶原告李某的别克牌轿车行至解放西路许衡广场附近时将肖某撞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的侄子系无证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4月7日,经交警大队调解,原告李某赔偿肖某家属17万元。2011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时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2.2万元交强险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无证驾驶造成第三者损害,第三者请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拒赔,但保险公司给第三者赔偿后,仍可向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受害者家属没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直接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给受害者家属赔付后要求被告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