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吴冬程、连彩霞)为了加强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工作依法、公开、公正、高效进行,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和当事人服务,市中级法院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近日,经过充分调研、多次修改讨论,制定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监督管理规定(试行)》。通过这一文件的制定,将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
文件规定,所有进入市中级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单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司法鉴定、评估、审计、拍卖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该院的监督管理;该院对入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资质、执业守纪,办理委托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该院对入册机构实行动态化开放式管理,按照“严进宽出、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现象以及不适合办理法院委托案件的机构,及时清理调整,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该院司法技术处负责入册机构的年度审核,审核时征求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和基层法院的意见。通过建立入册机构信誉档案,记录各机构在接受委托、出庭、拍卖等环节的情况,作为年度审核和调整的依据。每年1月份对入册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对入册机构名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