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徐耀军)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登记离婚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将其夫妻共有房产归被告许某一人所有,后原告陈某以签订该协议时自己精神彻底崩溃、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之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房产。9月4日,中站区法院审结该起协议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和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后双方于2011年10月11日登记离婚,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被告一人所有。另查明,原、被告签订该财产分割协议时两人均属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双方登记离婚时自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分割财产。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另外,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被告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因此,原告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进而重新分割房产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