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玉玲
【案情回放】 2010年8月,白某以购买汽车为由,向某信用联社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白某不能归还借款,被信用联社诉至法院。2012年3月,法院判决白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白某仅偿还了少部分欠款,便找各种借口拖延履行。2012年8月,申请执行人信用联社向法院提供线索称,白某在家中新建房屋。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白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却新建房屋,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第三款关于限制被执行人“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的相关规定,决定向白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履行完法律义务后方可继续建造房屋。
【法官析案】 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如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则其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执行人白某面对限制高消费令,慑于法律的权威性,并经执行法官做思想工作,当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予以履行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