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胡德意) 李某利用自己在矿区工作的隐蔽环境,伙同无业人员刘某和蔡某贩卖毒品发财,结果只交易了几次,便东窗事发,一同锒铛入狱。近日,马村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4月,被告人李某和刘某、蔡某相识。5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在某矿山企业宿舍楼下先后两次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毒品和底料,回去后自己进行了勾兑,分成若干小包,除自己吸食外,还多次将毒品贩卖给张某等吸毒人员。之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疑似毒品28包。经鉴定,查获物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共计6.7克。
被告人蔡某在某矿山企业宿舍楼被告人李某处购买毒品,并将毒品和底料进行勾兑,分成若干小包,除自己吸食外,贩卖给吸食毒品人员朱某。公安机关将蔡某抓获后,查获疑似毒品17包。经鉴定,查获物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共计3.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蔡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本案情况,从刘某和蔡某处查获的毒品数量是其购买毒品与底料叠加后的混合物,量刑时作为一情节,给予一定的考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