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郝某来电咨询:2012年5月8日,蔡某驾驶无偿借用王某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将受害人樊某撞伤。事故经交管部门处理认定,驾驶人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樊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车主王某出借车辆时也未告知蔡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蔡某持有合法驾驶证。受害人樊某伤情构成四级伤残,医疗等各项损失共计176000元。谁来承担樊某的损失?
薛海涛(马村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如果王某对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蔡某承担,王某不承担责任。但是,本案中王某并没有对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并且在出借车辆时也未将这一事实向蔡某告知,所以车主王某显然存在过错。也就是说,王某作为车主应负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但其在明知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且不向借用人蔡某予以明确告知,这不仅影响到蔡某对借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还会对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保护和受偿产生影响,也将对车辆使用人蔡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承担产生影响。所以,车主王某虽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责任,但实际上他是存在间接责任的。此外,由于车主王某的过错,导致受害人樊某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权利落空,因此车主王某应该对樊某的该项受损权利承担责任。综上所述,王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蔡某独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