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党报热线/焦作旅游 上一版3  4下一版
文竹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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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关爱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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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0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旅游关爱之窗
(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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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注意事项(一)

  1.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

  2.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报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招徕授权书》应当载明组团社和代理社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样式规格应当便于放置和识认,并注意防止伪造。

  3.组团社可以将以下事项委托给代理社:招徕宣传;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4.代理社可以将代理招徕的事项交由其分社、门市部承办,但分社、门市部不得自行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组团社可以委托代理社负责其所在区域其他代理社的管理,但代理社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未完待续)

  旅游关爱,就在您身边!

  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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