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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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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通讯员常永强、刘盼盼)9月26日,市司法局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撤销对侯某的缓刑,现法院已审理终结,裁定撤销缓刑。这是我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撤销缓刑。(社区矫正,指在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2012年5月30日,侯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侯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局报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脱离监管和社区矫正。

  今年9月,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侯某居住地走访调查的基础上,司法局作出了沁阳市司法局(2012)第01号撤销缓刑建议书,认定侯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建议法院撤销侯某的缓刑。

  9月29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侯某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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