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车时代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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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方市场
反促召回落实
汽车召回升级为“条例” 年内有望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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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0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汽车买方市场
反促召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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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 凯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召回条例》),意味着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召回条例》的出台,将更有效地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对汽车消费市场发展产生更积极的影响。

  从2004年《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拉开中国汽车行业召回大幕以来,我国汽车召回现象早已不鲜见。但很多时候,外资车企的召回行为往往采取两套标准———在国外如数召回,而在国内则拒不召回或少量召回。过去,由于使用双重标准,很多外资车企都曾被国家质检总局进行过警告。

  很巧合的是,在《召回条例》审议获通过的当天,丰田汽车宣布,因车辆电动车窗存在故障,将在全球范围内召回740万辆汽车,这其中也包括在华销售的140万辆汽车。丰田此次的召回举动,就与其在之前诸多召回事件中对待中国市场的消极态度有着很大区别。

  与原先的《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召回条例》中规定,当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如拒不召回,生产者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无论是从监管范围还是实施力度上来看,《召回条例》都要比早期的部门规定更加严格。更为重要的是,《召回条例》上升到法规层面后,将对汽车生产企业具有更宽泛的约束力,操作性和针对性也更强。一旦发现车企有逃避召回责任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不再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并且处罚的依据也已更加完善和细化。

  此外,国内汽车消费日趋理性,也是敦促车企自觉履行召回义务的一个重要因素。经过连续10年狂飙式的高速增长后,国内车市近两年已经步入微增长的态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汽车品牌,都很难继续保持早年间爆炸式的利润增长。那么,要在激烈竞争中获得相对的竞争优势,汽车品牌就不能在信誉上蒙受污点,而是否履行召回义务正是消费者判断车企信誉优劣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目前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的前提下,如果自己的产品出了问题,而企业拒不召回,一旦在消费者心中造成不良印象,其市场份额很快就会被竞品替代,即使法律监管一时不能到位,消费者也会用手中的消费选择权来对企业进行取舍。

  所以,要对汽车企业的召回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今后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外,也要营造更加理性的汽车消费环境,以消费者的选择取向来督促车企履行召回义务。两相结合,国内的汽车召回制度必将日趋规范和完善,近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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