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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延长

作者:张璐 通讯员刘钦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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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璐 通讯员刘钦志)记者昨日从市工信局获悉,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我省将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并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

  按照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限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

  据悉,此次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还扩大了适用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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